容百科技: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2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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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0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3 元(含税)
                                   。公司不送红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
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483,029,65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 5,788,62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数为 477,241,031 股,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3 元(含税)保持不变,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及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即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77,241,031×0.303)÷483,029,659≈0.2994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9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共青城容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3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27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27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
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每股人民币 0.303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62730998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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