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债券代码:110076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声明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
来源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
“公司”或“发行人”)
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浙商证券提供的资料。
浙商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华海药业签订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
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浙商证券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1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20]376 号文同意,公司 184,2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海转债”,债券代码“110076”。
二、本次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二)债券代码及简称
债券代码:110076;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三)本次债券发行日期
本次债券发行日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
(四)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184,260 万元,发行数量为 1,842.60 万张。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七)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
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5 月 6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 年 11 月 1 日)止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十一)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
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
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4.66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
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
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
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四)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
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十五)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可转债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可转债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
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申报期内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
使附加回售权。
(十六)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
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七)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
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回购股份等情形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7)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4,2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
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入
年产 20 吨培哚普利、50 吨雷米 浙江华海建诚
普利等 16 个原料药项目 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生物
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 149,422.28 60,000.00
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83,893.91 184,26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
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十九)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三、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期前,因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动的,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华海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
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
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
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
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因此,“华海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
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
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
入)。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
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因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 0.1976 元/股,具体计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号)。
算依据详见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1=P0—D=33.93-0.1976=33.7324≈33.73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华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33.93 元/股调整为 33.73 元/股,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自 2024 年 7 月 10 日(除息日)起生效,华海转债于 2024 年 7 月 3 日至
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发行人本次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对“华海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未对发行人的日常及偿债能力构成影响。
浙商证券将持续关注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及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事项。浙商证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
约定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并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