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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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预留授予
的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4)第 SHF2022019-11 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4)第 SHF2022019-11 号
致: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和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
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
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
义务。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
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
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相关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根据《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需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后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故预留股票
期权的授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权益登记工作。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了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前
述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议
案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和本
次注销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的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 万股预留股票
期权。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其中,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2 人离职,不再具备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0 万股。至此,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67 名调整为 65 名。
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其中,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5 人离职,不再具备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0.798 万股。
至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65 名调整为 60 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拟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行权符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具体情况
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情形。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经本所律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当人选;
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询平台等网站进行公开查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目前60名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未发生前述情形。
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比2020年的净 定比2020年的营业
对应考 利润增长率(A) 收入增长率(B)
行权期
核年度 目标值增长率
目标值增长率(Bm)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
(Am)
第二个 2023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3
行权期
指标权重 50% 50% 达到136.40%、公司2023年定比
业绩目标达成率 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P=A/Am*50%+B/Bm*50%
(P)计算公式 77.04%,满足前述公司层面的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值
(X)
P≥100% X=100%
业绩目标达成率P 80%≤P<100% X=80%
P<80% X=0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 根据公司提供的绩效考核材
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料,公司目前60名预留授予股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票期权的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 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均为A或
A B C D E
果 B,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N) %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要求。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相关事
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的规定;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尚需就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的股
票期权注销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