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3 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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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
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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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
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
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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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
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
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
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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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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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董事长、CEO、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
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
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
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或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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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
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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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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