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罗 博 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 托 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博
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旨在国家政策允
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
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委托理财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
有必要进行委托理财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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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名义设
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CEO 和财务
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和跟踪理
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
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
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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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台账,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
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
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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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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