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罗博特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3 1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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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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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罗
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
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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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且
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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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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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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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委员会会
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
序,并将文件报证券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将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
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
在异议的,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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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由证券部发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
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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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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