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
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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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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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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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
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对公司
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法律、金融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以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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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十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
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参
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了解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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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
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
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
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
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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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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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
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
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
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
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 CEO)、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如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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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进行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
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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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
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
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
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
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
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的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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