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琳律师、谢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6月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日10:3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
旗营街10号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610,71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76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61,514,09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844%;中小股东 19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910,2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5%,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三期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二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
《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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