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盛景微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证监许可〔2023〕1704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16.6667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6,086.33 万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9,677.9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容
诚验字〔2024〕210Z0006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
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80,362.71 80,362.71
三、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采购材料及外协加工采取批量统一采购
的策略,募投项目涉及的与生产共用的材料、外协费用、产品试验费、定制费、检测
费等不适合单独采购,可能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
书转让)、供应链票据等债权凭证(或背书转让)先行统一支付的情况。
四、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定期编
制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据等债权
凭证(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授权审批后的申请文件,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据等债权凭证(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投项目
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
(三)公司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
应链票据等债权凭证(或背书转让)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
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
于相应募投项目,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盛泽芯集成电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泽芯”
)在募
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商业承
兑汇票(或背书转让)、供应链票据等债权凭证(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后续按季度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
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盛泽芯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盛泽芯使用票据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盛泽芯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