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监督机制,贯彻和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完善
内部控制,降低成本,提高作业效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发
展目标。
第四条 内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达到合法、合理、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建立的制度化管理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做出社会贡献;
(二)提高科研、生产作业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保障公司资产增值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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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审工作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内审
的审核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 人,设专职审计部负责人 1 名。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审计部负责人应当
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下,或日常审计、专
项审计中发现,或由公司员工提供资料和线索等出现如下事项的进入审计程序:
(一)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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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触犯法律法规情形的:
失的;
受损失的;
(三)被审计对象
违反上述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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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其他重要合规与审计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审计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审计
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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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计及项目审计,并
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二)负责公司组织实施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并拟订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指令,开展事前审计、过程审计、专项审计;对重大经营
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提供审计意见及整改建议,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审计前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及方案,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和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六)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七)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相关的工作手册,规范业务流程;
(八)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专业知
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
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性、独立性和审慎性原则,回避有利害关系
的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及
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根据审计需要,有权查阅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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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书、可行性报告、经济(技术、业务)合同、各类协议等;
凭证、原始报表、对账单、债权、债务及确认函件;
告 文件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了解、询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信息系统,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获取数据;
(四)进行审计工作时,可以实地查看、抽样盘点或建议组织盘点实物,或
者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五)口头或书面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提出违反公司制度的事项;
(六)提出纠正违规行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制止违反法规、危害公司利益事件,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商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九)追踪执行审计整改意见的改进过程及结果;
(十)公司领导临时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以公司经营管理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为基础展开工作;对管理诸环节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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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价。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被审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要求
及时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需填写的表格或文字资料应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确
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由于提供资料不实造成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
甚至形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需被审部门提供人员配合的,该部门领导应指
定专人完成相关工作;
(三)被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解
决途径及完成时间等,并按照计划进行整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程序由计划、方案、实施和报告组成。
第二十二条 编制审计计划。审计部于年初编制形成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
计计划应涵盖以下方面的人员及时间安排:
(一)对内控管理各环节全面或专题审计和评估;
(二)对年度、中期或季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三)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风险投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专题审计。
第二十三条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制定主要遵循和涵盖以下原则和内
容: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收集、了解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要求提供
包括管理制度等业务流程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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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复杂的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中编制分项目、分步骤的
实施方案;
(四)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方法。审计方法主要包括阅读、询问、调查、核对、
函证、核实、实物盘点、对比、计算、分析、模拟、抽样、典型描述、重点突出
等,审计部将根据审计任务和目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审计部按照计划及方案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发
出通知、收集资料、循序阅读、现场沟通、现场调查、资料整理、编制报告等程
序。
第二十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审计结束后编制报告,报告内容应言
之有据,能够客观、完整地反映被审事项的情况,并具有建设性。具体内容应包
括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建议的依据及可行性;对不确定性疑难
问题的异议、搁置原因及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出具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将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形成报告,
重大的审计结论或决定应同时报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下达审计意见及整改。审计部将经审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函告
被审部门,督促被审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完成情况。对于涉及范围广、
难度大的,由总经理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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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对整改计划的措施及结果可实行后续审计,
并编制和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总结及内控评价报告。年度结束后,审计部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根据内控审计结果拟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审计档案。完成审计事项后,及时对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
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包括: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审计
通知书;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
意见;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复审结论或决定;取证材料
底稿和证明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程序,明
确内审档案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聘请专门的评审机构对重大投资的可行性、风险等事项进行研究
与评估,是否有进行跟踪;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的审批及职能权限,委托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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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认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玩忽职守。对执行本制度工
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对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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