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3 证券简称:鲁信创投 公告编号:2024-20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44,359,29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879,522.3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自然人股东和证券
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奥体西路 2788 号 A 塔
联系部门: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31-86566770
特此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