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24-03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内资股
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698,093,35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39,618,671.80 元人民币(含
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
发,该等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除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
司以外的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
发。
(1) 对于公司内资股股东中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
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内资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
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
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内资股股票(“沪股通”)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内资股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人民币。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对已根据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
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4) 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
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所得税。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内资股
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 0.2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10-6322 6557 6322 6872
联系人: 扈博宣 公司证券融资部
朱逸宁 公司财务与预算部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