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纶: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2 2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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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ST新纶       公告编号:2024-063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
订)》第9.2.1条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修订)》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
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9.1.15
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
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2024年7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
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
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7月3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
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
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
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
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
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
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
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
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
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
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
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
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
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
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
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
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
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
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
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第9.2.4
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
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
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
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公司2021年、2022年、2023
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
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
股票交易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停牌一天,自2024年5月6日复牌后,公司股票简称
变更为“ST新纶”,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341”。
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注意投资风险。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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