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6 证券简称:亚虹医药 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披露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PAN KE 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
责人杨明远先生 以下合称 增持主体”)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5 日起
易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
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74,0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183%,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400.05 万元,截至目前,增持金额已
达到并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区间下限 400 万元,本次增持股份
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PAN
KE 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杨明远先生。
二)本次增持前,PAN KE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9,465,348 股,占公
司总股本 22.71%;通过 Pan-Scientific Holdings Co., Ltd. 间接控制公司 31,858,481
股,占公司总股本 5.59%;通过持有泰州东虹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和泰州
亚虹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约 68.28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三)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之前 12 个月内,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
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践行以 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支持
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PAN
KE 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杨明远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5 日
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
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www.sse.com.cn)的(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9)。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74,0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83%,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限 400 万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后,PAN KE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0,103,57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22.83%,通过 Pan-Scientific Holdings Co., Ltd. 间接控制公
司 31,858,481 股,占公司总股本 5.59%;通过持有泰州东虹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
合伙)和泰州亚虹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 24,376,0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8%;杨明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 35,8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0.0063%,通过泰州东虹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约 68.28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已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
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有关规定。
四)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的情况,本次增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的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