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
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
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
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青岛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 7 人,其中职工监事 3 人,外部监事 3 人,股东监事
第四条 监事人选的任职资格需符合监管部门和本行相关规
定。
第五条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职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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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
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
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六条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
作日。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各委
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委员、
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监事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
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报监
事会审议决策。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不少于 3 名,成
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事担
任。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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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
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
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或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
检查并督促整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有权要求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九)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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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本行承担;
(十二)负责制订本行有关监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确定,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制定、修
改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五)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六)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
会行使的职权。
对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由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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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
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能够投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按要求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
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
监事应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
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有效
监督。
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
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
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
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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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
年度至少召开 4 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本行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
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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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
办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
人或采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于会议召开前发送至各监事。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
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
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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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外部监事只能
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且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事项行使权利,并不
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 2/3 的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必
须亲自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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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
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
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监事应当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
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
表决两种方式作出。采用书面传签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应当将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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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本行相关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复监事会提出的
问题。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
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和
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名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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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录音
录像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
为永久。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
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公开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有关本行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由本行董
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
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和废止,由本行
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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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行章程报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时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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