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所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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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