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证券代码:68811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大智造、本公
司、公司、上市公 指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指
划 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
类限制性股票
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
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
归属 指
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
归属条件 指
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
归属日 指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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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大智造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
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华大智造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大智造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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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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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许怀斌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6 月 22 日,公司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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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经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25人调整为316人,对应释放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分
配至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
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华大智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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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万股的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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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票。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
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
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第一个归属期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第二个归属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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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数量占 获授数量占
授予限制性
序 授予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号 股票总数的 公告日股本
股)
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香港
执行副总裁、核
心技术人员
Radoje
Drmanac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业务骨干人员(313 人) 637.5 97.25% 1.53%
合计 655.5 100.00% 1.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
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
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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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
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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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