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4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度不超过 179,500 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
过 168,000 万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1,500 万元。担保
期限自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5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天奇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
计的公告》《天奇股份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重工”)
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之间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28 日期间内及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
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
司天奇重工与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之间自 2024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9 日期间内
及在人民币 3,000 万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7181695W
成立日期:2009 年 03 月 24 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HUA RUN JIE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铸件加工;模具的设计、制造;机械加工;炉窑维修;铸造设备的设计、安
装、调试、维修服务;冷作加工;铸造技术的咨询和培训;新能源装备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
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4 年 3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781,416,524.06 849,973,503.90
总负债 497,211,447.86 568,725,708.72
净资产 284,205,076.20 281,247,795.18
项目 2024 年 1-3 月 2023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 109,285,497.09 590,544,442.77
利润总额 2,988,167.24 13,334,656.90
净利润 2,957,281.02 9,979,534.79
(以上 2023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天奇重工 79.8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天奇精工科技有限公
司持有 0.15%股权,无锡惠恒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0%股权,无锡惠晟信
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0%股权。
经查询,天奇重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天奇股份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乙方(保证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
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
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
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
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
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
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
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天奇股份与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保证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整。
(2)在本合同相关条款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
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
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 179,5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85.07%,实际担保余额为 120,034.16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56.8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