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28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脉医疗”或“公
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刘宝林先生、付荣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刘宝林先生因连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
将不在公司任职;付荣女士因连续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申请辞去独立
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不
在公司任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刘
宝林先生、付荣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其辞职报告将在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
刘宝林先生、付荣女士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应职
务。
刘宝林先生、付荣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两位在其担任独立董事期
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宋成利先生、史大晓先生(简历后附)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的任期自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
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补选独立董事完成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为了进一步落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如独立董事候选人宋成利先
生、史大晓先生的任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宋成利
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
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同意补选史大晓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调整前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组成情况如下:
调整前:
专门委员会类别 主任委员(召集人) 委员名单
战略委员会 Jonathan Chen 朱清、刘宝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刘宝林 Jonathan Chen、付荣
审计委员会 叶小杰 刘宝林、霍庆福
提名委员会 付荣 叶小杰、孟莎莎
调整后:
专门委员会类别 主任委员(召集人) 委员名单
战略委员会 Jonathan Chen 朱清、宋成利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宋成利 Jonathan Chen、史大晓
审计委员会 叶小杰 宋成利、霍庆福
提名委员会 史大晓 叶小杰、孟莎莎
宋成利先生、史大晓先生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宋成利先生,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 年毕
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机械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2009 年 7 月至今,担任
上海理工大学健康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成利先生目前已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学习证明。
宋成利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史大晓先生,男,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4
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4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导师。
史大晓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