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8-19、25 层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2-2525625 邮编:36100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倩莹律师、林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参加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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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议于2024年7月1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15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9),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
他注意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
时间为2024年7月1日14:30,会议地点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公司第一
会议室,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至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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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1,285,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6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121,16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5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1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盈科
(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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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对议案的审议结果为: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163,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6】%;反对【12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票【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0.2457】%;反对票【121,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99.754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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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玉林
经办律师:
林蓓
经办律师:
杨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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