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迅达: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1 2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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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投资决策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均需提交对外投资分析报告等相关
材料,并由投资部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根据本细则规定
,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
准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发生未达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
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取委员制,由7名委员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投资、业务及法律等方面相关人员。公司
董事长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聘请公司内外部专业人员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专家顾问没有投票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任。除董事长、总经理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任免

       投资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且低于7人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秘书组(由公司投资部兼任,下同)处理委
员会日常事务,负责投资项目数据整理与提交、会议日程安排、准备会议文件
、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协助委员会执行
决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
    (二)审议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投资项目;
    (三)审批其他投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以下投资事项,均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会议作出决议须经
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执行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投资,是指以新设、并购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增资扩
股、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公司建设或购置生产经营性或服务性设备、设施的投
资业务,包括改造原有固定资产以及新增建设或购置设备、实施的投资。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投
资事项。
         投资部在申请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前,需至少提前3 个
工作日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作
出投资决策:
    (一)公司内部组织调查编制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 三)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的相关报告(若有);
  (四)其他与投资事项相关的重大资料。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事项形成决议后,投资合同(协议)签
署前,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变更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投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
  (二)被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更,对公司控制力产生影响的;
  (三)投资期限、被投资公司信用结构发生变更的;
  (四)项目交易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交易对手方、交易标
  的交易价款、项目估算收益等)的;
  (五)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部召集,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
举行,会议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会议需由全部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出
席方式包括现场出席、视频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其中财务、投资、业务
方面的委员各不得少于一名。每名出席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
经全体无需回避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执行或上报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未通过的投资事项,直接否决该投资事项,不
得提报董事会审议投资决策。
      出现下述情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任何议案涉及委员或其关联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或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
  (二)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如出席会议的无须回避委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总经办或
董事会审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项目, 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议,除非项目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未担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
议做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与会人的情况;
  (五)   每位与会人对会议审议投资项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票数);
  (七)   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组应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起草会议纪
要和会议决议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呈报(除受法
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委员对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持有异
议的,应在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上予以注明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资决
策委员会秘书组。若自发出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呈报委员已确认相关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档案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组整理并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本细则由投资部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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