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科技: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1 2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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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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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街 499 号盛达广场 15 层 郵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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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指派吴启帆律师、孙培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同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了《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7)(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五路 236 号乌鲁木齐国际公铁联运汽车客运站 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邱岭主持。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签到
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
份 112,025,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689%。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1,22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239%。前
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9 名,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
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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