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
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15 人,调减本次授予股份 31.1732 万股。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1 人调整为 86 人,授予数量由 291.8376
万股调整为 260.6644 万股。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
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52.4834 96.86% 0.63%
骨干技术人员(85 人)
合计 260.6644 100.00% 0.65%
鉴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杭州热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2.05元/股调整为11.55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本次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8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0.6644万股,授予价格为11.55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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