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信: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01 1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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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五)其他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通知日距离会议召开日应不少于三日
(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
               :
  (一)召集人提议;
  (二)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
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通过书
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该等文件经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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