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
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公司部门设置及主要职责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六)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通知日距离会议召开日应不少于三日
(不含通知当日,含会议召开当日):
(一)召集人提议;
(二)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三)董事长提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
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
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委员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
通过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成员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回避。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当事人
及利害关系人未计入该次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
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该等文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
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