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7-01 19: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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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支持部门,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
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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