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璜溪口 666 号公司中央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9: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204,911,2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295%。其中,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99,801,4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54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0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750%。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1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陈有甫、钱雪明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陈有甫、钱雪明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陈有甫、钱雪明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911,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许洲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