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牌
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厨柜”或“公司”)2021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7 号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金牌厨柜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
(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
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6.58 元/股,回购股
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述已
回购至公司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683,924,461.41 元。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
本为 154,257,010 股,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1,360,038 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
为 152,896,972 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91,738,183.20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
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
的股本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60
元(含税)。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
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
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金牌厨柜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进行分配,以 2024 年 6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0.82 元/股测算,则根据实际分
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82-0.60)÷(1+0)=20.22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52,896,972×0.60÷154,257,010
≈0.59 元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20.82-0.59)÷(1+0)=20.23 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20.22-20.23|
÷20.22≈0.05%,小于 1%。
因此,公司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
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金牌厨柜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股份回购规则》《上市规则》《7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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