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视传媒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资产置换协议>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绩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
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算,本次资产置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股东,本次资产置换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定的评估值为准。本次资产置换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拟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资产
置换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资产置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准则,相关交易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签署《资产置换协议》。
独立董事:吴国萍 王文生 董汝幸 毛志宏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