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天
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854,764,000.00 股,本次参与分配的股
数为 850,814,000.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3,950,000 股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
及送转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850,814,000 股×0.07 元/股)÷854,764,000 股=0.07 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谢志峰、谢铁根、谢辉宗、谢昭庭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解禁后取得股息红利,按照
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
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26983538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