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
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49 号)
所涉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XuChen Lawfirm
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 A 座 2601、2602 号
电话:
(0755)88602988 传真:
(0755)88602070 邮编:518048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
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49 号)
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4〕粤旭律意 16 号
致: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
供法律服务。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49 号)(以下简称“
报的问询函》 《问询函》”
)
所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
,以供参考。
声明事项
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或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最终
依赖于全新好及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
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
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存在的且与本次《问询函》所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
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
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7)逐项自查并说明你公司是否仍存在应被实施
退 市 风 险 警 示 及 其他风 险 警 示 的 情 形 ,如是 , 请 及 时 、 充 分提示 有 关 风
险。……请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7)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着重说明是否
仍实质触及我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9.3.1
条规定的第(一)项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对上述《问询函》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公司 2022 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亿元,根据
《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不存在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对照《上市规则》第 9.3.1 条和第 9.8.1 条所列的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不存在前述条款所列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实质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第(一)项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
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326022 号],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35,969,277.16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正值,且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实质触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第(一)项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对照《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以及第
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律师认为,全新好不存在应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且全新好未实质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9.3.1 条规定的第(一)项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149 号)所涉相
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万 里
承办律师:
万 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