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传 媒: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十五)

证券之星 2024-06-30 16: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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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4-038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庭后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本次13件一审案件涉案金额72.23万元,39件二审案件涉案金额246.83
万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5件民事调解案件涉案金额45.01万元。
  ?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 2,471.29 万元,当前尚
未支付的预计负债余额为 769.56 万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案件共计334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4月4日、
月22日、2023年12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关于
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2023-00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二)》(2023-00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2023-022)、《关 于
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2023-026)、《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五)》(2023-02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六)》(2023-033)、 《关
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2023-04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
                            -1-
告(八)》(2023-055)、《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2023-058)。 2024
年3月1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2024-006)。2024 年4月29日、4月30日、
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一)》(2024-024)、《关 于公司收到<民事判
          (2024-027)、
决书>的公告(十二)》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三)》
                                         (2024-028)、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四)》(2024-02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13件一审案件情况
  原告:吕*等13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
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二)39件二审案件情况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吴*堂等39名自然人投资者
  一审被告(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上诉人的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赵*梅等5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案件判决情况
  (一)13件一审判决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39件二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
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向本院缴纳了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受理案件共计340件,累计涉案金额
金额为173.94万元;一审已判决、二审未判决案件110件,涉案金额614.44万元;二审已判决
案件199件,涉案金额2109.05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13件,涉案金额72.23万元;调解案件5
件,涉案金额45.01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2,471.29万元,当前
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余额为769.56万元。公司将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责任,后续将在
                       -3-
履行相关责任后对该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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