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1 证券简称:金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印务”)、李某某
(二)案件基本情况
检二部刑诉〔2021〕Z99 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时印务涉嫌单位行
贿罪,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编号:2021-62)。
二、案件的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耒阳市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1)湘 0481 刑初
(一)被告单位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
百万元;
(三)被告单位四川金时印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 110,191,673.4 元(被告
人李某某已退缴),上缴国库;
(四)耒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证件及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时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深圳市尚皓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涉及金额
为人民币 2,517,148.53 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4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拟出售金时印务 100%股权事项。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香港金名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金名”)签订相关协议,本次事项对出售金时印务的事项造成一定不确
定性。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金时印务是否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
根据上述判决情况,公司判断上述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刑事判决书》(2021)湘 0481 刑初 409 号。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