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授予日)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取消授予上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 5 万份
股票期权。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
励对象名单相符。
干,均与公司有聘任关系,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订稿)》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
予权益的情形,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