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之星 2024-06-28 23: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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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48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摘要
              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在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
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系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情形。
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核心员工。其中拟参加本计划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郭建生先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6.57%;监事赵国南女士所获份额占
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3.15%;财务总监张石保先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6.57%。
各参加对象最终分配份额和比例以最终实际分配情况为准,且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首次授予参与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预留授予员工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参加对象
的员工。预留授予员工按照本计划的标准确定。
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
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有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具体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
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20%。
回购的2,100,550股公司股份。因最终认购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本计划最终持有的标的股票
数量以实际受让为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
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2.92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14元/股的50%,为2.57元/股;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84元/股的50%,为2.92元/股。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员工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之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受让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
定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
锁定安排。
  为综合考虑激励效果,公司依据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
锁定期满后将本计划份额分三个批次归属至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及个人层面考核评估结果挂钩。持有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
的股票权益数量×业绩考核指标层面归属比例×个人考核层面归属比例。各年度具体归属比
例和数量根据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相关提案时应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
行承担。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新华都、本公司、公司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
                 指
本计划                  划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
本计划草案           指
                     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计划管理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新华都A股普通
标的股票            指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监管指引第1号》       指
                     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了
本计划。
  本计划旨在激励员工努力奋斗、创新业务、创造价值,激发员工发扬领航员精神,在与
公司共同成长的过程中能够分享发展成果、实现自我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
务骨干,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
的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范围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核
心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或受公司聘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总人数不超过30人(不含预留份额),其中拟参加本计划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郭建生先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6.57%;监事赵国南女士所获
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3.15%;财务总监张石保先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首次授予份额的
偶、父母、子女。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
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
  本计划持有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规模上限为4,7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6%。本计划持有
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具体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
额,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2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4,760,000
股。
  具体包括:公司2023年8月完成回购的2,659,450股公司股份及2024年2月完成回购的
实际受让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
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交
易价格不做相应的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受让价格为2.92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为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14元/股的50%,为2.57元/股;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84元/股的50%,为2.92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为与公司长期共同发展的核心员工,是公司主业发展的
中坚力量,本计划是对相关员工过往工作付出和贡献的肯定和回报,有利于防止人才流失,
增强人才队伍的稳定性,有利于其继续与公司长期共同发展,增强公司人才核心竞争力,增
强公司抵御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在公司现有薪酬体系的基础上,合理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公
司建立长期薪酬激励,提高参与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使其分享到公司持续成长带来
的收益,增强其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可持续发展。
  此外,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充分调动参与对象的积极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对其的约束机制。公司对参与对象设置了绩效考核,将员工的收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结合在
一起。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对象需要先付出本金并承担流动性风险,且只有
在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成的情况下,其所持份额方可归属。公司股价受二级市场波动影响,
锁定期届满后的获利情况无法具体确定,且公司未设置兜底或担保条款,也未作出相关承诺。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份的价格兼顾激励效果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合理
性,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
定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
锁定安排。
在锁定期满后将本计划份额分三个批次归属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批归属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归属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二批归属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归属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40%。
  第三批归属时点:为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归属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20%。
为2024年、2025年和2026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价,并根据持有人的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份额归属比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归属比例:
                         以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各考核年度净利
   归属期        考核年度                润的复合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30%                  12%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30%                  12%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30%                  12%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对应归属比例
   各考核年度净利              A≥Am                       100%
   润的复合增长率             Am>A≥An             (1+A)/(1+Am)*100%
     (A)
                        A<An                        0%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的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考核等级                         对应归属比例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权益数量×业绩考核指
标层面归属比例×个人考核层面归属比例。各年度具体归属比例和数量根据持有人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年度对应批次内实际可归属比例,并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择机出售对应的标的股票,
所获得的资金额按实际可归属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该份
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名下,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因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未达标发生的未归属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批次未归属份额对应
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额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批次未归属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加上
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额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有收益则归属于
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
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存在
部分折价,因此锁定12个月后分三个批次归属至持有人。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综合考虑激励与约束效
果,同时设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个人层面考核评估结果挂钩,确
保员工的付出、回报和公司业绩的提升实现高度匹配,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五、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
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
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
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计划的管
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存续期内,
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终止。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延长期届满
后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届满或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
进行财产分配。
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
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持
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排。
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
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
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
计划货币性资产。
定。
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
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被辞退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
件的。
  (6)因工作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和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不良影响的;
  (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8)公司或子公司、持有人中任意一方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
  (9)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取
消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或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
择机出售,公司以出售所获得的资金额与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有收益,归属于公司。
  (1)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
  (2)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
工持股计划已完成归属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死亡情形的,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员工持股计划已完
成归属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原持有人份额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持股
计划资格的限制。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死亡情形的,对于尚未归属部分,其原持
有人、合法继承人将不再享有。管理委员会办理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取消及收回手续,
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管理委员会以原始出资
额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原持有人或其继承人。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
益不作变更,但归属情况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确定。
  (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持有人,本计划可提前终
止。
  除前述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延长期届满后且
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
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
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
工具数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会计处理,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期间,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成本或费用的摊销对考核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从本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考虑,本计划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
等。
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回避:自身或其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为持有
人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与持有人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参加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
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工持股计划。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
东或第一大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本计划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计划所持公司权益不进行合并计算。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理委员会尚未完成相应的任命程序。公司将在相关程序完成后及时披露本计划与公司已存续
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
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安排。
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未
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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