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监事(以
下简称“公司”)认真审阅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等有关内容(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并充分讨论后,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提供贷款、担保等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