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47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
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11:00 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新
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
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监事赵国南女士回避
表决。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制定了本计划。
经审议,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制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提供贷款、担保等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新华
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告编号:2024-048)。
(二)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
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监事赵国南女士回避表决。
为规范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新华
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
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制定了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
《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新华
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公告编号:2024-049)。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
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新华
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核实新华都科技
股份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4 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