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1 证券简称:科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股份”、
“本公司” 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
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标的的股票总数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不超过 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
万股的 2.6751%。其中首次授予 256.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 万股的 0.2293%,预留部分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8.5714%。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
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企业的创新创造活力,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 万股的 2.6751%。其中首次授予 256.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 万股的 2.4458%,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91.4286%;预留 24.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467.00
万股的 0.229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71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监管指
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
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1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的 22.67%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622 人)。具体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
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国籍 性股票数量 权益总量 划公告日总
(万股) 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
熊立新 中国 5.00 1.79% 0.05%
技术人员
董春林 副总经理 中国 5.00 1.79% 0.05%
秦晓雷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国 4.00 1.43% 0.04%
吕宏亮 财务总监 中国 4.00 1.43% 0.04%
杨建平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5.00 1.79% 0.05%
贾明全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5.00 1.79% 0.05%
宫士营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3.00 1.07% 0.03%
李峰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3.00 1.07% 0.03%
赵义奎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3.00 1.07% 0.03%
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
/ 219.00 78.21% 2.09%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32 人)
预留部分 24.00 8.57% 0.23%
合计 280.00 100% 2.6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
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核实情况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
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4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3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3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比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00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0 元/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0.0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9.70%;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9.68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9.90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为前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0.45 元/股,本次授予价格
为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7.42%。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
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
归属期 公司业绩指标
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表所示:
对应考
归属期 公司业绩指标
核年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营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当年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考核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
格(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考核归属比例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归属;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归属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
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
业特点等影响因素,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为目标,选取“营
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企业管理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
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
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董事会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作废
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况进行自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
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
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
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之日起至归属完成之日之间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56.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
下: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定 2024 年 7 月授予):
授予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
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4.0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
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
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
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定和买卖股票。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担任公
司监事、独立董事或者其他不能继续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激励对象
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实效。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或因犯罪行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
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被公司解聘或辞退等离职情形
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退休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
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
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一)
案)
》;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二)
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四)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五)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