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股东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征集人”
或“五矿金通”)的委托,就征集人向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下午证券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征集人外的公
司全体股东(以下简称“目标股东”) ,征集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
),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征集人及东方海洋提供的相关
文件。同时,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
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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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
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事
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
以引述。
文件。
大会表决权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
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征集表决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征集表决权是东方海洋股东五矿金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除征集
人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邀请,就拟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东方海洋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征集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表决权,表决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五矿金通通过征集表决权的方式取得股东的授权,在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上按照委托股东的授权行使表决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五矿金通作为东方海洋股东,持有东方
海洋 357,660,463 股,持股比例为 18.26%。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征集人不存在《暂行
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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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另外,五矿金通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
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征集表决权
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具备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三、《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及征集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对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
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征集方案等事项进行了说明,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征集表决权报告书》,本次表决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0 日下午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除五矿金通外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前;
征集事项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征集方式为无偿自愿
征集,采用公开发布公告方式进行表决权征集,同时《征集表决权报告书》
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等事项。
据此,本所认为,《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对征集表决权涉及的相关事
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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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五矿金通拟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提案名称、授权委托的权限、授权
委托的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股东的
信息等内容。
据此,本所认为,《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授权委托书》经委托人签署
并经公司见证律师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有效后,对委托人和征集人具有法律
效力。
五、本次征集表决权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股东的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 18:00,公司股东五矿金通
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
相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五矿金通具备本次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本
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征集表决权报告书》、征集方案及《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征集表决
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另贰份交五矿金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