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内容包括:总经理职权;总经理职责;副总经理职责;总
经理会议制度;总经理行为规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需要,在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资金、资产运用和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等方面履行相
应职责。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除涉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
规则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或股东大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
外,其他事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三)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
(四)注重市场开发和拓展,强化企业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
规范;
(六)加强预算管理,执行年度预算,大力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七)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八)按照公司章程,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九)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
(十)其他应由总经理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副总经理职责
第五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企业的工作,并在授权范围
内主持召开有关会议;决定有关事项;签发有关文件;
(三)总经理外出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会议形式分为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专题会议、总经理紧
急会议。会议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七条 总经理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公司董事长应出席会议,可以邀请公
司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发展等重大事
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参加会议人员为总经理、
副总经理。邀请财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总经理(或由
总经理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可视会议议题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公司某项经营具体业务工作。参加会
议人员由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视会议议题内容确定
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经理紧急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对规定议题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当有意
见分歧时,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有权对会议议题作出
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对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记录,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 总经理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传播密级和不宜公开的会议
内容。
第六章 经理层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
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谋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公款私存;
(七)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
第十六条 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违法及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