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
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任免监事,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及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
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
和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有权列席董事会;
(十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诚信从业、文化建设管理职
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
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说明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
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八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
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如损害严
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第九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因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前述通知时限的,召集人应当作出说明,若未有监事提出异议,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
以上期限自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3)事由及议题;(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当面送达;
(2)邮寄;
(3)
电子邮件;(4)传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信方式,可以采
用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若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1)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
(2)代理事项;
(3)
委托人授权范围以及对各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
(4)授权期限;
(5)委托人签
名和日期。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七条 委托和代理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关
联监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2)监事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对各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不得全权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3)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按照本议事规则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
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赞同、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
录(如有)上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监事应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签署表决结果。以现场方
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在签署表决结果后,应将表决结果送
交公司。
监事未及时送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审议
通过,并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包括所有议案均被否决的监事会
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除外),并可以录
音。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
人姓名;(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代理人的姓名;(3)
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
应遵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过半数”
“超过”
“少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