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8 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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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
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
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
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
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表决通过的。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山东
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
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临时提案通知”
                           ,
与股东大会通知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
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征集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东
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8),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金通东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持有公司 18.26%股份的股东,
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表决权。
     经公司确认,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股东向上述征集人委
托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开。
上午 9:30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因公司董事长缺位,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
吴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2 人,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代表股份合计 1,240,975,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 8 人,所代表股份 163,991,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7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1,076,984,39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977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20 人,代表股份
场投票 8 人,代表股份 163,991,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714;通过网络投票 112 人,代表股份 507,563,20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10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加临时提案通知所列内容外,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
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董事代表、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70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5%;弃权 7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70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5%;弃权 7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4,1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4%;弃权 2,255,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4,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6253 % ; 弃 权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表决结果:同意 1,236,002,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3%;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弃权 70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6,58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95%;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9%;弃权 7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4,450,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2%;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弃权 2,255,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028,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3%;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6359 % ; 弃 权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表决结果:同意 1,234,229,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4%;反对 6,043,92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0%;弃权 70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4,808,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4%;反对 6,043,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0%;弃权 7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34,37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78%;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85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4,95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65%;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5%;弃权 85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9%。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4,199,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4%;弃权 2,255,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4,19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6253 % ; 弃 权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8%。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6,002,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3%;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1%;弃权 70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6,581,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95%;反对 4,27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9%;弃权 7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表决结果:同意 1,234,521,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弃权 702,500 股
                                   (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100,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9%;反对 5,7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5%;弃权 70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22,778,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172%;反对 217,597,72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44%;弃权 6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意 665,117,5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5%;反对 5,8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2%;弃权 6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3%。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96,938,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78%;反对 584,266,97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813%;弃权 359,770,2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909%。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
为:同 85,177,8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6837%;反对 226,606,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3.7436 % ; 弃 权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27%。
   根据表决结果,文钊先生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86,185,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86,185,124 股,占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1.31%。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136,768,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786,8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28,582,3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302,31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89%。
   根据表决结果,刘洪涛先生、张乐先生、王雨迟先生当选为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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