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0 证券简称:龙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4,861,597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2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98,339.1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上海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2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每股派发红利 0.010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
币 0.0108 元派发现金红利,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类股东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现金红利亦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
放,不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现金红利
为 0.012 元。
(5)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1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159108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