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24-01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五)15:1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249 人,代表股份 1,070,604,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508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共 240 人,代表股份 933,215,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822%。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41 人,代表股份 45,766,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700%。
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情况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51,851,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84%;
反对 11,413,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0%;
弃权 7,339,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6%。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51,440,2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00%;
反对 11,824,6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5%;
弃权 7,339,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55%。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51,954,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80%;
反对 11,265,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3%;
弃权 7,384,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7%。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51,752,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92%;
反对 11,467,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1%;
弃权 7,384,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7%。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51,848,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81%;
反对 11,423,2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70%;
弃权 7,332,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7,010,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192%;
反对 11,423,25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599%;
弃权 7,332,1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09%。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50,982,7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73%;
反对 11,663,9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5%;
弃权 7,957,3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145,0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271%;
反对 11,663,99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59%;
弃权 7,957,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87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27,680,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07%;
反对 34,928,1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5%;
弃权 7,995,8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8%。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1,028,200,5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93%;
反对 35,115,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0%;
弃权 7,287,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7%。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
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