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蓝娅倩律师、刘晓旭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
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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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予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5:15 在深圳市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与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和审议,听取
了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08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共 9 人,代表股份 137,388,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6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240 人,代表股份 933,215,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1822%。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0%。
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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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下列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决议事项予以表决,做出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上还听取《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已于
上述提案已获公司第十四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第五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公告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和 2024 年 6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
案进行了表决,表决在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代表和本所律师的监督下进
行;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表决并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摘要”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1,051,851,766 股、反对股份数 11,413,159 股、弃权股
份数为 7,339,199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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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2100%、1.1045%、0.6855%。该议
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2580%、1.0523%、0.6897%。该议
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2392%、1.0711%、0.6897%。该议
案获得通过;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2481%、1.0670%、0.6849%。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 27,010,983 股、反对股份数为 11,423,259 股、弃权股份
数为 7,332,199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59.0192 %、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8.1673%、1.0895%、0.7432%。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为 26,145,051 股、反对股份数为 11,663,999 股、弃权股份
数为 7,957,391 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57.1271%、
为 1,027,680,123 股、反对股份数 34,928,110 股、弃权股份数为 7,995,891 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5.9907%、3.2625%、0.7468%。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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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获得通过;
数为 1,028,200,595 股、反对股份数 35,115,730 股、弃权股份数为 7,287,799 股,
分别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96.0393%、3.2800 %、0.6807%。
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与股东大会通
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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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蓝娅倩
刘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