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6-28 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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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
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6,486,476,76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14,199,1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72,277,62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7,399,53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7,378,63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5%。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作为本次会议的见
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75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34%;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12%;弃权345,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75,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3906%;反对 1,3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8%;弃权 345,81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46%。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4,791,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8.5657%;反对741,685,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4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5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0088%;反对7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4,668,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21%;反对 1,8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91,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1654%;反对 1,8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七《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51,162,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59%;反对 14,544,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5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1.1104%;反对 14,544,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八《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16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2959%;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5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1.1104%;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九《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956,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4.0438%;反对 742,750,5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589,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5.1606%;反对 1,8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
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
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等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5,161,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51%;反对 3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084,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354%;反对 31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需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
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一《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6,111,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44%;反对 3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034,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238%;反对 3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
通过。
   提案十二《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52,839,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814%;反对 33,63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1,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585%;反对 33,637,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4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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