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6-28 19: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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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
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
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及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各部门必须予以
协助,不得拒绝、推诿、阻挠和变相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在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议通知时间为会议召开前 3 日,监事会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出席
  (一)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
行;
  (二)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投票表决,也可以提出书面的意见和书面表决,在监
事会召开之前提交给监事会主持人。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
过两名或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三)监事缺席会议而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也不提书面意见和书面
表决的,视为弃权;
  (四)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总裁等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对监事
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可
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
且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
事的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
名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
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决议等文件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
议的监事签名簿由公司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项,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重大事项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安排实施,一般和具体事项由总裁直接安排实施。执行结果
应向上级负责机构报告,并向监事会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对决议中要求办理和纠正的事项的执行过程组织
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上”“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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