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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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东德美精
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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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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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种推介会;
(六)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邮寄资料;
(九) 电话咨询;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前述信息包括:
(一) 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
据,公司证券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由方可进行发布。
(二)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
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
材料,公司证券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
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
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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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应从下述方面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 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
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比例。对于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的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三)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
关实施办法办理。
(四)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会选举董事、
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将从下述方面进行规范:
(一) 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
(二)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三)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必要时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 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
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
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相关人员接听电话或回复传真应在投资者工作档案中进行记录,明确回复人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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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内容以及投资者对相关回复的意见,或对电话回复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三)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
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
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六)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七)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
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
造机会。
(二)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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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
现场参观,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二)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
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并通过如下方式保障投资者
利益:
(一) 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
提问,依照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二)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四)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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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
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
司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发表
言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关系顾问支付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
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安排下,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投资者来访、参加投资者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公司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电
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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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的股
东结构变化,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
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投资者关系管理年度计划及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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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相关计划及方案应将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全面纳入。相关计划及方案在报董事会秘书
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两个月内对上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考核评价,有关考核评价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将根据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内容展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对投诉、紧急事项以及
日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汇总整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并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
相关人员的培训安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作出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媒体危机处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关系工作经费。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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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