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36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议室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 共计 12 人,代表 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475,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7%。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2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5%;反对 1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268%;反对 159,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32%;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