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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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除外。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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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以及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
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以及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等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九)公司网站。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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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如公司开设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积极监控公司舆情,当公司发现舆情时,
应立即告知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在必要时通过临时公告等方式
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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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同时,公司应充分利用互动易平台,疏导化解
不当舆论,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如相关报道
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舆情,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尽快通知证券事务代
表、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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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
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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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积极关注公司舆情;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
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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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在重大
舆情发生时快速反应;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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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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